【司法部政府网】司法部、卫生健康委就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答记者问
发布时间:2020-06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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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7月31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日前,司法部、卫生健康委的负责人就《条例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问:请简单介绍一下《条例》出台的背景。
答:进入2000年以来,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,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,医疗纠纷时有发生,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,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,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。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。美国、日本、德国、韩国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、患者获赔困难、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。2013年以来,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、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、措施,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、人民调解,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,取得了实效。2013年到2017年,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,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。
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,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,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,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,有必要制定《条例》,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,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,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。
问:请介绍一下《条例》的起草过程。
答:2015年1月,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(送审稿)》。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、地方政府、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;赴深圳、北京、江西、湖北等地调研;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,并进行了部门协调。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,形成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(草案)》。
今年4月,司法部会同卫生健康委根据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,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。2018年6月20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(草案)》,2018年7月31日,国务院正式公布《条例》。
问:起草《条例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?
答:《条例》起草过程中,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: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。二是关口前移,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,畅通医患沟通渠道,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。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,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,减少医患对抗,促进医患和谐。
问:《条例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?
答: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,是《条例》的一个重要内容。《条例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来预防医疗纠纷:
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。《条例》规定,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,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、诊疗相关规范、常规,遵守职业道德;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、评估和防控;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加强监管。
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。《条例》规定,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,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,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,确保安全有效、符合伦理;要严格执行药品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进货查验、保管等制度,保证产品质量安全;开展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,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,主动防范突发风险。
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。《条例》规定,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全部病历资料;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、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,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、自查并予以沟通;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,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。
问: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,《条例》作了哪些基本规范?
答:一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、途径和程序。《条例》规定,处理医疗纠纷,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及时的原则,实事求是,依法处理;发生医疗纠纷,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、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、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。在此基础上,《条例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,明确了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、鉴定等制度,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。另一方面,《条例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。《条例》规定,发生医疗纠纷,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、实物封存等规定;同时,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,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、解决纠纷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、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。
问: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,是《条例》的一个亮点,请介绍一下相关内容。
答: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,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、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,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,缓解了医患对抗,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。同时,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、不收取费用、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,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。《条例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,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,规定: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,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;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,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;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。
问:《条例》在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?
答:《条例》根据医学会、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,从鉴定标准、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: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、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;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,应当从卫生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;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。此外,《条例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,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。